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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六号

日期:2021-04-17 10:42:32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纪要
 
  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雪荣所作的关于提请决定任免黄三平等职务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接受刘胜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关于接受张聚华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安树国、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于荣英、马军、付黎音、宁淑敏、乔茜、刘国清、闫凤利、孙任虎、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汪克宁、张忠良、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武志永、赵洪、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梁立柱、程鹏起、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1人出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雪荣,市监察委副主任梁建林,市法院副院长刘生吉,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晓明。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常委会各位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议程(2019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关于接受刘胜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关于接受张聚华辞去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胜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2019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胜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张聚华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2019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聚华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2019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黄三平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高玉柱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决定免去:
刘胜的石家庄市公安局局长职务。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免职人员名单(2019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
张聚华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会议纪要
  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院生所作的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和关于《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说明;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时洪斌所作的关于《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市城管局局长任建忠所作的关于《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市园林局总园艺师崔青凯所作的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谭运江所作的关于检查《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审计局局长裴晓青所作的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发改委副主任曹建宏所作的关于“4+4”现代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楚行宇所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和关于补选三名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说明;听取了市法院院长白峰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免杨爱军等职务的说明;听取了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晓明所作的关于提请免去臧玉平等职务的说明。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议程;表决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表决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案)》;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王宝山辞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补选了三名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在会议结束时讲话。他指出,2019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围绕全市大局,依法履职尽责,各项工作都取得新进展。
  司存喜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人大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2020年市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治理效能,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司存喜强调,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引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紧盯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盯影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紧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选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要进一步聚焦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畅通和扩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渠道和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常委会整体工作迈上新台阶。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安树国、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于荣英、马军、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孙任虎、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汪克宁、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武志永、赵洪、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梁立柱、程鹏起、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3人出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有:市政府副市长蒋文红、姜阳,市监察委副主任李丛刚,市法院院长白峰,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晓明,市法院副院长贾巧秀,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风雷。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城建环资委、社会建设委部分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各位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3名公民旁听了会议。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程(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二、听取和审议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审议有关决定、议程和名单(草案)
三、审议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四、审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五、审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六、审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4+4”现代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相应的决议(草案)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一、补选三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审议关于接受王宝山辞去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有关事项
十三、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2019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院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议2020年1月中旬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这次会议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这次会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动员和团结全市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心、开拓前进,为推进我市民主法治进程、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会议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总结我市2019年的各项工作,讨论确定2020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依法做好选举等工作,努力把这次会议开成凝心聚力、民主务实、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大会。
二、会议议程
这次会议的议程拟为九项:一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三是审议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0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四是审议市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市2019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0年总预算草案,批准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0年市本级预算;五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六是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七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八是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事项;九是选举事项。
三、时间和日程
这次会议拟于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下午举行预备会议,1月15日(星期三)上午开幕,1月18日(星期六)上午闭幕,会期4天半。主要日程为:1月14日上午,代表到驻地报到进行建团等活动;下午,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代表中的中共党员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1月15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听取市政府工作报告;下午,各代表团审议。1月16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下午,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1月17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票决民生实事项目;下午,各代表团审议,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1月18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闭幕式)。
四、主席团成员
大会主席团成员拟由九个方面的代表组成:一是市委常委(不含担任市政府、市监察委领导职务的同志),二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预备人选,三是市政协主席,四是解放军及武警代表,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六是各代表团主要负责人,七是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及宗教界代表,八是群众团体代表,九是工、农、商、知识分子、政法和基层干部代表。大会秘书长拟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兼任。
五、列席人员
拟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在职市级领导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主任和石家庄警备区主要领导同志列席第一、二、四次全体会议,在市级主要领导职务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列席第一、四次全体会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省属驻我市协管或垂管部门、市群众团体及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第一、二、四次全体会议和各代表团审议会议。拟请出席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同时,邀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各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第一、二、四次全体会议和各代表团审议会议。
六、选举和民生实事票决事项
这次会议将安排选举和民生实事票决。选举办法和票决办法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起草,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相关工作在市委、大会临时党委和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进行,努力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七、其他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确定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安排主席台就座人员、大会副秘书长、公民旁听,搞好专委会和代表活动,做好会议简报编发、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主会场设在市人民会堂,食宿和审议地点安排在亚太大酒店等地。会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八、筹备工作机构
根据会议任务设立大会秘书处,下设11个工作组,即会务组、选举组、票决组、资料组、议案组、财经组、宣传组、后勤组、保卫组、信访组和会风会纪组,负责大会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会风会纪工作。各组负责人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委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汇报并进行了研究,要求高站位认识这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加强调度、严明纪律,精益求精、认真细致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这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以上报告,连同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会议建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请一并予以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的决定(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审议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0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市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市2019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0年总预算草案,批准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0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事项;选举事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市惯例,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包括六个方面,共计700人。其中,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700人,列席第二次全体会议694人,列席第四次全体会议(闭幕式)72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列席第一、二、四次全体会议(9人)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2人
周刚市政府副市长
任子平市政府党组成员
(二)市政协领导同志7人
武义青市政协副主席
范振增市政协副主席
郭斌市政协副主席
张运凯市政协副主席
孟胜林市政协副主席
闫纯锴市政协副主席
宋学恭市政协副主席
二、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在市级主要领导职务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列席第一、四次全体会议(6人)
(三)在市级主要领导职务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6人
方秉钧市七、八届政协主席
沈志峰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长敏市九届政协主席、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宏英市十届政协主席
王增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华清市十一、十二届政协主席
三、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领导同志列席第一、二、四次全体会议(1人)
(四)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主任1人
李遵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主任
四、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石家庄警备区领导同志列席第一、二、四次全体会议(1人)
(五)石家庄警备区领导同志1人
渠延军石家庄警备区司令员
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省属驻我市协管或垂管部门、市群众团体及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第一、二、四次全体会议和分团审议活动(55人)
(六)市委工作部门负责人15人
刘勇市委研究室、市委改革办副主任
程立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郝延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继平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李京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黄锁成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红旗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魏俊武市委保密机要局局长
李广民市委市政府督促检查办公室副主任
李霞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敦盾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尹浩市委党校副校长
张振江石家庄日报社副社长
白贵敏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付明华市档案馆副馆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3人
马兆芹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赵文生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王占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八)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它机构负责人25人
王凤余市民宗局副局长
武瑞琪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仲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路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记
李智强市住建局副局长
霍军市水利局党组成员
刘军普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侠文强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刘平市商务局副局长
董民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赵俊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孟硕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吴丽艳市体育局副局长
谷鹏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尹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顾玉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
辛裕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刘蕊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滕金一市园林局副调研员
廉晓红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史国士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曹元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牛爱谦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
樊风波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
常杰市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
(九)省属驻我市协管或垂管部门负责人6人
于占江市气象局局长
何卫军市国家安全局政委
安志发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副经理
聂保军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副队长
王向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许力强市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普遍服务处长
(十)市群众团体负责人4人
冯卫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张桂珍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
郝根群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张玉安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十一)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2人
范书青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
程利辉石家庄火车站站前地区管委会主任
六、出席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635人,名单略)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2019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后,为使《条例(修订草案)》更科学,更好地解决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实际问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详细的立法工作流程,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论证、赴外地调研、召开各方面座谈会、开展立法协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农业农村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法工委会同市水利局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系统的、逐条逐句的修改完善。修改过程中,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余次。前往市区滹沱河主要河道和滹沱河上游山西境内河道以及我市涉河县(市、区)进行调研。同时,把握好三个修改原则: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具体化。二是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的立法进程,紧密衔接上位法和上级政策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12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认真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特点,解决了诸多难点焦点问题。修改完善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层次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具体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文字表述更为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健全河道管理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细化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建议在第四条第三款涉及河道管理职责的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十个部门的基础上,增加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四个部门;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作出补充规定;并建议在第六条河道管理权限中,补充规定太平河、环城水系、民心河、总退水渠四条人工河道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为生态保护、建设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增加河道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作为第八条。
(三)根据省管理部门和专家意见,并参照《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河道管理实行名录制度以及河道名录拟定主体、河道名录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实现河道功能永续利用,保护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建议对第十四条河道治理中涉及的清淤疏浚、截污导污、生态补水、生态绿化、河道环境整治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分别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使公众增强河道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建议增加河道公告牌的设置、公告牌的内容等相关规定,作为第二十三条。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河道保护与利用工作,着眼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在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第二十六条涉河工程、堤防保护区禁止行为中增加部分禁止行为规定。另外,为加强对涉河工程建设和涉河活动的管理,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分别增加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等相关规定,分别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针对我市采砂管理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采砂许可办理程序、采砂监管、联合执法等相关规定,分别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七)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河长制”作出具体规范,单列为第四章,分六条对河长制组织形式、河长职责、联动机制、河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八)根据常委会委员关于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的意见,建议对第四十五条中危害河道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细化;并增加违法修建涉河建设项目和违法进行涉河活动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议在第五十条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进行规定。
(九)其他修改。因增加第四章“河长制”,原第四章改为第五章,原第五章附则改为第六章。此外,对原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进行了删除,还对个别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邓沛然
2019年12月17日关于《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的说明——2019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建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对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出了重要指示,要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是“新时尚”。2017年3月我市被列入46个试点城市,要求在2020年底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我市市域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300万吨,生活垃圾管理问题突出。广大市民参与意识不高、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垃圾后期处置“出口”不畅;中间收集、运输环节监管缺失;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不到位等困扰着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环节,对消除垃圾隐患,引导市民养成良好习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市人大将制定《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追加为今年立法任务。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环卫工作实际,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征求了部分企业、协会、办事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修、专家论证,又书面征求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21个部门和10个县(市、区)意见,并组织召开了部门协调会。31个单位共提出意见建议8条,全部采纳。《条例(草案)》于2019年12月17日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一条,从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发布,12月1日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我市《条例(草案)》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并对四类垃圾作了列举说明,易于分类工作开展。同时也与我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通过省人大一审)内容吻合。鉴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餐厨垃圾国家均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本《条例(草案)》予以排除。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已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予改造;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改变用途等,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三)关于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条例(草案)》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减量政策和措施;旅馆、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等;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要倡导绿色理念,减少包装物产生等内容。分类投放是本次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方面,也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链条中的关键。《条例(草案)》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责任主体,并明确了投放要求;二是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管理职责;三是按照既体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又兼顾基层实践、因地制宜需要的思路,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置作出规范。
(四)关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为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落到实处,《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收集要求、运输要求和处置要求,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处置,并对垃圾运输作业车辆提出了要求;对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五)关于全民参与、部门职责。《条例(草案)》第五章从基层组织共同参与、行业协会引导监督、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及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等方面对全民参与进行了规范。第六章对政府部门职责、监督员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监督举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
(六)关于法律责任。本着不重复设罚的原则,《条例(草案)》对现行单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设置的事项,不再设罚;对目前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没有相应处罚标准的事项,设定了一定数额的罚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理念,对个人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主要是以劝导教育为主;对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考虑到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对环境影响较大,设定了较高罚款,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考虑到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管理差异,强制“一刀切”会在后期实践中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性,以及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业农村局的管理职能,《条例(草案)》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市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标准、分类目录、监督考核及组织推进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具体管理。
三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闭合监督机制。参照外地作法,《条例(草案)》规定,收集运输企业对投放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处置企业对运输企业负有监督责任、投放人对收集、运输情况负有监督责任的内部闭合监督机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2019年12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12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为了做好这项立法工作,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前介入立法,主动加强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立法情况。韩保来副主任带队赴杭州市、宁波市、上海市崇明区学习考察相关工作经验做法。组织了各县(市、区)人大参加的多层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并结合专项视察深入社区、学校、机关单位实地了解我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12月23日,我们接到市政府报送的《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先后征求了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法律专家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询委委员的意见,邀请《条例(草案)》起草人对其内容进行了专业辅导,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召开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初审。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委员们认为:制定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既是国家对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要求,也是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氛围不浓,分类运输能力不足,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畅,执法缺乏依据等问题逐渐突显,制约了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步伐。为解决垃圾分类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因此,制定《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委员们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紧密结合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深入调研论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建议,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现提交我委的《条例(草案)》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结构比较严谨,内容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对于源头减量方面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地方特色。因此,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几点原则性意见
(一)法规出台要积极稳妥。从外地市立法经验看,由于垃圾分类地方立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确保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操作性更强,各地市普遍加强了立法调研和宣传工作。建议我市借鉴相关经验做法,按照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加强法规出台前的宣传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规实施效果。
(二)要突出法规的引领作用。近年来,我市虽然持续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混投、混运以及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到位、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在制定条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在条款设置上要充分体现法规的引领、指导作用,对分类投放、处置设施建设、处置体系建设等工作要作出前瞻性规定,如增加鼓励定时、定点投放,鼓励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就地建设等相关内容。
(三)要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归根结底是对个人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并且生活垃圾处置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与民生密切相关,因此条例要突出政府在各环节的主导作用,对市场化运作和民间资本的投入,要充分进行论证,严格条件,以保障公共服务运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要紧密衔接上位法。目前,国家层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在修订,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也正在制定当中。我市地方立法要密切关注国家、省等上位法制定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我市相关条款。
(五)要区别对待农村地区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草案)》适用的范围是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但是我市部分县、乡地区还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相应设施需要一定时间。为保障法规更符合实际,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农村地区实施垃圾分类管理作出特别规定。
(六)要及时出台配套细则。《条例(草案)》中部分涉及标准、程序的规定,没有明确执行何种标准和如何履行程序,如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关于“过度包装”、“净菜”的标准,第十八条关于关闭、闲置和拆除生活垃圾设施应履行的程序等。为了《条例(草案)》操作性更强,建议市政府出台配套细则,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三、具体修改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款:“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对垃圾分类管理的环节表述不明确,借鉴外地经验,建议表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条例(草案)》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的原则。”没有明确我市实施垃圾分类的目标,建议表述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
(三)《条例(草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从实际情况看,一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各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考虑到条例实施效果,本条对于资金来源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建议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并逐级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条例(草案)》第七条对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定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市、县管理职责。同时,“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如果县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为城管部门,那么“本辖区”仅可以管理到县城,就会造成农村地区主管部门不明确,建议修改为“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五)《条例(草案)》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履行投放主体义务。本市……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机制,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两句话规定的不是一类内容,第一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投放的主体责任,第二句规定的是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建议将本条分开表述,其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履行投放主体责任的内容,放在第三章,进行专门表述。缴费的规定,建议在本条表述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机制,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六)《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在《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设立了专门章节,建议合并到专门章节进行表述。
(七)《条例(草案)》第三章没有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履行分类投放责任,建议增加相应条款。
(八)《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规定的是减量方面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规定的是分类投放方面内容。因此,建议将第二十条移至第二十五条后,以便相关内容的规定更加集中。
(九)《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均为源头减量方面规定,建议合并三条款,以分项形式列明。
(十)《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国家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应当率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遵守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由于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全民参与,典型示范,因此建议扩大带头参与的人员范围,修改为“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遵守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规定。”
(十一)《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由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此款修改为:“由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的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十二)《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建议改为“所有权人及经营管理人”。
(十三)《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应当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为了促进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且与本条第四款规定相一致,建议修改为“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应当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承担处理费用,另行处理”。
(十四)《条例(草案)》第四章中没有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如何进行分类处置做出规定,建议增加相应条款。
(十五)《条例(草案)》第四章中没有对政府部门在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建议增加相应条款。
(十六)《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了形成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组织应当……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七)《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鼓励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实践活动。”适用范围较小,建议修改为“鼓励大、中、小学在校学生,特别是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实践活动。”
(十八)《条例(草案)》第六十条关于适应范围的规定,建议与第二条合并表述。
此外,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修改意见,这里不再一一列举。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
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会常委会: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邓沛然
2019年12月17日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
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9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园林局总园艺师崔青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园林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自1994年施行以来,进行了三次修正,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园林绿化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一是原《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规划落实不到位、占用绿地较多、违法行为处罚难、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时有存在,需强化立法予以解决。二是随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原《条例》中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有冲突的问题。三是我市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的设置和职能发生了改变,需进行相应修改。四是今年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园林绿化工作时,对加大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建议修订条例。因此,修订《条例》既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一是成立了修订小组,集中办公,多次讨论,数易其稿,完成了草案初稿;二是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了意见;三是参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赴杭州、银川、成都、长沙等地的考察学习,吸收借鉴了先进经验和作法;四是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对送审稿进行了审修、调研、论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及部分区县意见。12月17日,《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66条,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规范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程序。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省绿化条例规定,第九、十、十一条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管理作了规范。
(二)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根据省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第十二、十三条增加了有关永久性绿地划定、管理和保护的内容。
(三)细化相关措施
1、关于绿地率和异地补建。依据省条例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进行了明确,并对异地补建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部门职责。
2、关于园林工程设计方案。第十八、二十一条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园林部门参与审核等。
3、关于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信用体系。第十九、二十二、三十条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附属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参与联合验收;根据住建部要求,对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了细化。
4、关于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要求。
(四)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
1、加强城市公共绿地配套服务项目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其设置要依据绿地功能和游客需求,由管理单位提出,园林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招标确定;设置广告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征得园林部门同意。
2、加强改变绿地用途和临时占用绿地管理。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明确因公共利益需改变绿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五)对处罚条款进行规范
按照省条例规定,对部分处罚条款进行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针对上位法没有设定的处罚行为,按立法权限进行了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园林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等。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修订草案)》的初审意见(2019年12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大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力度,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列为地方立法计划。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前介入立法工作,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立法进展情况。10月上旬,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结合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工作,对我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先后赴银川、上海崇明、杭州、宁波等地学习先进经验;召开会议就修订条例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12月23日,我们接到市政府报送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先后征求了部分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部分法律专家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询委委员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召开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初审。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委员们认为:《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是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城市绿化事业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是省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日常监管执法不到位、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为解决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管理。因此,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委员们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贯彻落实上位法,坚持科学立法、开放立法、创新立法的理念,紧密结合省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进行深入调研论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建议,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现已提交我委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结构比较严谨,内容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等规定条款,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地方特色。《条例(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因此,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规划区应表述完整,建议表述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建议表述为“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园林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永久性绿地显著位置设置绿地公示牌。”建议表述为“市、县(市)园林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永久性绿地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永久性绿地公示牌。”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条款中对附属绿化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的,应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和追责方面,应予以明确。
(五)《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是对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地下空间是园林绿化建设的基础,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会破坏城市生态环境,给城市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建议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一并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不得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
(六)《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与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重复,建议合并表述。
(七)《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移植:……”,应明确批准机关,建议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部门批准可以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八)《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按以下规定处理……”此条规定缺少执法主体,建议表述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九)《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中(五)规定:“……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表述不准确,建议表述为“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补偿标准的概念不明确,建议表述为“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十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新建小区绿化的规定,明确规划建设标准、监管职责、地下空间利用覆土厚度等内容。
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这里不再一一列举。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谭运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在王丽君副主任带领下,采取听取汇报、开展视察、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贯彻实施《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
检查组认为,《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在落实法律责任、完善法律政策、强化法律宣传等方面持续发力,打开了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新局面,推动了全市人才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人才和法律支撑。
(一)人才引进效果明显提升。《条例》实施一年来,通过实施“人才绿卡”政策,全市共柔性引进国家级高端人才73人,引进国家“双一流”高校毕业生5100多人;办理“人才绿卡”A卡724张、B卡5000张、县(市、区)卡12918张,人才引进层次和数量大为提升,翻开了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新篇章,在全市各层次、各领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人才法律责任得到落实。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制定了落实《条例》责任分工方案,明确了牵头单位、工作任务;制定了《服务窗口管理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了岗位和人头。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了《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召开人才工作调度会,实行月排名、季评价、年考核制度。三是加强法律宣传。两次举办“石家庄人才日”系列宣传活动,并通过开展“进百校入百企”“进企业送政策”,举办省会高校毕业生洽谈会、高层次人才交流洽谈会等活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广泛招揽各类人才,推动我市人才《条例》和有关政策在全社会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
(三)人才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一是深化人才绿卡制度。通过拓展服务项目,完善信息平台,全面提升人才绿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二是制定引才优惠政策。出台我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明确了项目合作、挂职兼职、创新平台、以才聚才等四种新型引才形式。三是聚焦产业发展。制定了我市《急需人才战略引进指导目录》,开发了人才“供需清单”系统。去年以来,100家高新技术企业上线,匹配人才600多人次。四是建立人才评价机制。制定我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对科技、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人才进行分类评价。五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实行各级职称由市属高校和行业领军企业自主评审。
(四)人才服务保障不断加强。一是强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按照“一园多区、一区多能”的发展模式,全省首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步入了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新高度。二是着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出台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全市多方式建设人才住房6800多套。三是加强重点人才管理服务。推荐省“百人计划”6人、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名、省“三三三人才工程”7名。四是持续加强创新载体建设。新批准建立院士工作站6个。目前,我市拥有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93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90家,众创空间127家。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认为,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在贯彻落实上取得明显成效,但贯彻执行好《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照《条例》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制度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普遍缺少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检查中发现,市级及大多数县(市、区)没有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在《条例》与具体实施办法之间,缺少一个推进《条例》落实的指导性文件,致使《条例》第二十条人才培养计划等要求无法有效实施。二是“人才绿卡”制度需要拓展完善。“人才绿卡”是吸引人才的核心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遇到了实际问题。比如按时间界定,过去的“双一流”院校毕业生不能享受政策;按范围界定,省内重点院校、制药行业重点院校毕业生没有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重点行业和欠发达地区的人才引进。三是鼓励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建设薄弱。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切实发挥政策在鼓励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着力加强。人才培养是留住人才的关键,《条例》中第三章素质提升部分,专门就各类人才培养提出了九条要求。总的讲,我市人才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引进、轻培养的问题。一是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全面,对《条例》第二条中定义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比较重视,对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重视不够。二是对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不够。检查中得到反映,对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政府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上缺少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单位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培养问题,缺少有针对性的培养规划,特别是青年人才参加学习培训和对外交流的机会更少,靠事业留人的氛围还不浓厚。三是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训还不能满足实际要求。这三类人才是最基础的社会人才队伍,就地发现、就地培养的任务很重。目前,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刚开始起步,工匠型人才的发现和独特技能代际传承机制亟待建立完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还停留在实用技术推广上,与规定要求“健全农村实用人才教育培训网络,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还有不小差距,对此农业专家和农技人才反映强烈。对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还是人才工作的短板弱项。
(三)奖励激励政策落实还不到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者团队授予荣誉,并给予奖励,但这一条款没有得到具体落实。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产权激励制度”,也缺少具体实施办法。另外,在建立人才评价、人才工作评估机制、完善人才联谊交流机制等方面,也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有效实施。对人才实施激励奖励,是人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对人才的尊重。这方面政策的缺失,不利于培养人才的归属感,还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
(四)《条例》宣传普及还不深入。主要是《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还不高、感受度还不强,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条例》贯彻实施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还缺乏对《条例》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宣传的力度还不大,覆盖面还不宽,中小企业、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公众对《条例》还缺乏深入了解。
三、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新阶段,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全面提升人才工作水平,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建议:
一要持续加大力度,多方式、多渠道引才引智。拓展“人才绿卡”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持续提升人才引进质量和规模。积极搭建京津人才引进平台,开展项目对接、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实现人才工作与协同发展的深度融合。深化柔性引才工作,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形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强化产业导向,增强“4+4”产业引才引智力度,实行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同步推进,对顶尖领军人才,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政策支持。
二要强化人才培养,大力开展人才培训。加快制定各类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分层次地大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着力营造终身学习的社会环境。加大资金投入,有效调整人才培训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人才培训支出比重。探索建立农村人才培训中心,结合各地发展实际,为农村培养实用人才带头人和村级班子后备干部。建立政府引导,校企合作的培养机制,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为企业订单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要完善政策体系,有效优化人才环境。加快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策为引导的人才工作体系,并列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我市人才事业发展。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面提升我市人才服务工作水平。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住房环境,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住房投入机制,缩小与京津地区人才环境差距,增强城市环境的吸引力。
四要提速提质提效,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加大人才服务保障力度,丰富服务保障内容,不断彰显《条例》温度。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措施,健全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现部门联动,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拓展“人才绿卡”新功能,逐步将小额贷款、信誉担保、法律援助等纳入人才绿卡服务范围,为持卡人带来更多便利。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才联谊交流机制,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齐动员,积极开展人才联谊活动,搭建交流沟通、相识相知的平台,进一步增强人才归属感、人才工作凝聚力。
五要深化《条例》宣传,培育全民人才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条例》,推介我市人才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和释放《条例》在引才聚才中的效应,努力营造重才、爱才、惜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
决议(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4+4”现代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升站位,重点施策、整体推进,“4+4”现代产业规模持续扩大,质量效益加快提升,“4+4”现代产业格局初步形成,已经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引擎。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4+4”现代产业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市委十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做强做优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四大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旅游业、金融业、科技服务与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四大潜力产业,着力构建“4+4”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市委十届八次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入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举措。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产业结构、有效化解过剩产能的必由之路,是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必然选择。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广泛凝聚社会各方面和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持续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
二、深刻把握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坚定不移把“4+4”现代产业发展作为主攻方向紧盯不放、作为中心工作强力突破、作为核心战略深入推进。要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持“一核一环一山一水一特色”总体布局,坚持“高点定位、高端发展”之路。要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在四大优势产业中培育一批拥有持续研发创新能力、国内知名企业品牌、世界一流国内领先技术产品的领军企业,基本形成区域产业链;在四大潜力产业中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确保“4+4”现代产业总体规模不断壮大,为实现产业迭代升级、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成为全省经济结构、发展模式、质量效益的示范和标杆。
三、认真落实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重点突破、全力攻坚,确保“4+4”现代产业发展重大举措落地落实。要深化龙头企业带动,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引进一批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品牌;要深化重大项目支撑,提高招商质量,加快项目落地,精准服务保障;要深化园区承载功能,实施体制机制改革行动,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行动,实施园区服务水平优化行动,实施现代服务业园区创建行动;要深化科技创新引领,抢占技术创新制高点,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研发平台建设,强化政策激励;要深化人才引领培育,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加大人才培育力度,营造良好留才环境;要深化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平台,优化金融生态;要深化组织领导保障,突出规划引领,强化用地保障,加强财政支持,优化营商环境。
四、为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凝聚强大合力
全市各级人大机关要把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情况,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议程,列入年度计划,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深入监督,全力推动。要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为我市“4+4”现代产业发展聚合力、添动力、加推力。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投身我市“4+4”现代产业发展。要踊跃参加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主动建言献策。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接地气的优势,围绕我市“4+4”现代产业发展多提议案和建议。特别是企业界的人大代表,要把本企业放在全市“4+4”现代产业发展大格局中去定位、去规划,响应市委要求,主动对标对表,努力做大做强,为加快推进我市“4+4”现代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牵动全局、事关长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努力把“4+4”现代产业发展战略落到实处,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而努力奋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4+4”现代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曹建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4+4”现代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根本要求,2017年12月市委十届四次全会作出了“着力构建‘4+4’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两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聚焦聚力、强势推进,“4+4”现代产业规模持续壮大,质量效益加快提升,“4+4”现代产业格局初步形成,开创了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一、“4+4”现代产业发展进展情况
(一)工业领域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前三季度,“4+4”现代产业中涉及工业领域的三大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助推规模以上工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1449亿元,同比增长232%。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实现增加值2737亿元,同比增长113%。先进装备制造业实现增加值1160亿元,同比增长12%。
(二)现代商贸物流业较快增长。前三季度现代商贸物流业实现增加值3294亿元,同比增长100%。传统商贸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实体商贸业态更加丰富、完善,商贸服务功能得到较大提升。夜经济、“石字号”等省会商贸亮点影响力逐步增强,对辐射、拉动周边区域到我市消费作用明显。
(三)旅游业平稳增长。前三季度旅游业实现增加值1391亿元,同比增长81%。成功举办了第四届河北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和第五届石家庄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完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打造滹沱河百里画廊道路建设,推进全域旅游创建工作,推进“旅游+文化”融合发展。
(四)金融业加快发展。前三季度金融业实现增加值4923亿元,同比增长96%。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设立了金融创新奖,印发了《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实施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金融创新项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转型升级。
(五)科技服务与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前三季度科技服务与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2552亿元,同比增长132%。出台了《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试点认定了首批石家庄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举办首届石家庄市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提升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水平,带动文旅产业提质增效。
(六)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平稳。前三季度节能环保产业实现增加值225亿元,同比微降05个百分点。进一步完善了节能环保产业政策体系,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协同创新,指导先河环保公司联合中国电科13所、54所及京津等省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行业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牵头组建河北省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
二、“4+4”现代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一)规模实力加快提升。2018年以来,“4+4”现代产业增加值保持两位数以上快速增长,超过生产总值增速3个百分点以上。今年上半年,实现增加值11745亿元,占生产总值(不含辛集市)比重达到40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64%,“4+4”现代产业已成为拉动我市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二)产业集群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石药、华药、以岭、神威、四药5家企业位列中国制药企业100强。鹿泉区河北省军民融合技术企业孵化器、鹿岛V谷科技工业园等聚集了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130多家通信、软件、光电、导航企业形成集群发展。
(三)创新能力加快增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我市共有106项获奖,占获奖总数的399%。2018年以来新增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114家,达到374家,较2017年增加438%。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28家,达到75家,较2017年增加596%。新增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5家,达到14家,较2017年增加55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增5家,达到14家,较2017年增加556%。
(四)平台能级实现跃升。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永久落户石家庄,开启了全市推进产业数字化的新时代。还举办了国际物流发展大会、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国际汽车工业博览会、国际医药博览会等品牌会展,为加快“4+4”现代产业发展搭建了国际化交流平台。
(五)发展后劲持续增强。2018年以来全市共签约“4+4”现代产业项目1042项,协议引资50854亿元,600多个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占到全部重点项目85%以上。截至10月底,812个“4+4”现代产业项目共完成投资13023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188%。其中,184个计划开工项目中已有160个项目开工建设,完成投资4242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1047%;228个续建项目进展顺利,完成投资838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1275%。
(六)联动体系逐步完善。市级层面出台了“4+4”现代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各产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等。各县(市、区)确定了县区现代产业发展格局,明确了县域主导产业,谋划引进了一批立县大项目,形成了全市上下共同推动“4+4”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资源环境制约进一步趋紧,转型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前所未有。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市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还存在着龙头企业不强、创新能力不足、人才集聚不多、招商质量不高、项目落地不快和要素保障不够等问题。对此,全市上下必须要正视困难,坚定发展信心,凝聚发展合力,厚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深入推进“4+4”现代产业加快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把构建“4+4”现代产业格局作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核心战略深入推进。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4+4”现代产业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在四大优势产业中培育一批拥有持续研发创新能力的领军企业,在四大潜力产业中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全市现代产业体系更加完备。
(一)深化重大项目支撑。精心谋划精准招引,重点推进区域性定向招商、产业性专业招商、龙头企业带动集群化招商等模式。强化服务全力推进,帮助项目单位跑办前期手续,做好土地、融资等要素保障服务,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项目早开工、快建设。
(二)深化龙头企业带动。加快龙头企业培育引进,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等大企业,着力引进一批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到我市发展。加快产业集群做大,重点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引导关联企业向同一区域集中,壮大集群规模。加快知名品牌创建,以四大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大名牌推介力度。
(三)深化园区承载功能。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行动,满足企业和项目对水、电、气、暖、通讯、道路交通等的基本需求,优化开发区人才生活环境,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实施现代服务业园区创建行动,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探索创建资源聚集、人才聚集、服务聚集的特色现代服务业园区。
(四)深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强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增强企业研发能力。加快成果转化,以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带动新业态加速形成。紧盯发展前沿,组织实施一批产业技术研发与开发项目,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五)深化人才引进培育。全方位提升引才成效,贯彻落实《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搭建高端人才交流平台,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多维度营造留才环境,在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人才给予政策倾斜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深化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对“4+4”现代产业企业,除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票据贴现等基础金融产品外,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金融生态,加大金融领域失信问题治理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资金筹集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环境,支持金融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七)深化组织领导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4+4”现代产业领导小组职能,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工作开展。强化财政支持力度,为“4+4”现代产业量身定做激励奖励政策,对龙头企业做大、高质量项目引进、企业上市等给予重点支持。强化用地保障力度,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引导“4+4”现代产业合理布局,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供地模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2019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楚行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645名,2019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时实有代表639名。此后,代表变动情况如下:
一、代表资格终止28人
1、辞职13人:2019年11月15日,晋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慧明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新乐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毕凤鸣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正定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吴飞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深泽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云才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高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建丰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赞皇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忠才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7月3日,井陉矿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建锋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井陉矿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胜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桥西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军志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藁城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德进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4日,鹿泉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武云芳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栾城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晓临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28日,石家庄警备区军人代表大会决定接受于福文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调离12人:高邑县代表团彭敬捷,矿区代表团来广普,长安区代表团李军、陈涛,桥西区代表团戎华奎,裕华区代表团郭瑞、税勇,栾城区代表团张学勤、尚秀伟、苏醒社,解放军代表团王雷、王川,调离我市行政区域。
3、去世3人:元氏县代表团闫胜联、矿区代表团王东刚、鹿泉区代表团何龙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上三种情况28人的代表资格终止。
二、补选代表16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有关选举单位补选了16名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们是:晋州市张福杰,新乐市李明政,高邑县万树军、赵英涛、肖荣智,赞皇县宫国恩、张玮扬,井陉矿区黄三平、戚阿东、黄永建,长安区郭巍,桥西区李强,裕华区吴相君,栾城区李丛刚,解放军王厚恩、李林青。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有关单位补选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票数,确认16人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627名。
请予确认并公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王宝山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
决定(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宝山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赵永梅(女)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

任命:
王慧桥(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杨彦平(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侯思明(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梁乃中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张文瑛(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
胡银山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
吴永辉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
王玉立(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
贾玉昌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
赵永梅(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素娟(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孙建忠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刘恒义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陈君(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爱军(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勇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学伟(女)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赵军霞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安勇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员职务;
杨聚存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职务;
马学宝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诉审查处审判员职务;
强更臣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免职人员名单(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臧玉平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崔佩宏的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职务;
任志晓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方存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廷会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明勋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晓明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闫立军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郑永凯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武燕(女)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邱志斌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贵军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红学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志敏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吕俊峰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国伟(女)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晓冬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郝彦军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汤继军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建昕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向东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高劲松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安凯明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魏国芳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宿志辉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吴月华(女)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贾旭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法明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殿霞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伶(女)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尹勇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朱会杰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叶勇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岳昆仑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思海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孙永丰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焦良义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毕占领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武陆军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杜瑞清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9
第六号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简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是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出版刊物,主要刊载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领导重要讲话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等。该公报是反映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权威性资料,是石家庄市颁发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的主要载体。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为不定期刊物,原则上每次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后出版一期。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电话:0311-86689626
编辑出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刷时间:2020年02月
准印证号:JL01-0246印刷:石家庄华玉印刷厂
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目录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纪要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议程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胜辞去市人民政
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聚华辞去市人大
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免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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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会议纪要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程

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张院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
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河道
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洪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石家庄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邓沛然
关于《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的说明任建忠
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石家庄市城市
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邓沛然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的说明崔青凯
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意见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石家
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谭运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4+4”
现代产业发展的决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4+4”现代产业发展
情况的报告曹建宏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楚行宇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宝山辞去石家庄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
务请求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免职人员名单

 

来源:石家庄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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