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石家庄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

日期:2018-09-27 16:02:23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要求,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履行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责,促进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市内、市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报告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或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等情况;

    (二)全市及市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负债、授权、收益等基本情况;

    (三)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四)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责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执行情况;

    (七)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八)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审计及整改落实情况;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具体举措和整改效果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就某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于每季度末之后二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季度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公司,下同)经济运行情况。国有企业划分金融类国有企业和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市及市级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包括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与上年同期增减变化情况;

(二)全市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

(三)市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情况;

(四)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措施;

(五)市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金融类国有企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市及市属金融类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总体情况;

(二)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

(三)成本费用、上缴税金等情况;

(四)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情况分析;

(五)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

(六)市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应根据报告事项内容或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通过报送相关信息、材料或者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五月底前将编制的上年度全市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市人大财经委。报告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和报表填报说明,并对资产存量与上年度比较变动、资产结构、市级主要资产购置和处置情况,以及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条  市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情况,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情况及收益收缴情况,应当于每季度末之后的二十日内,将上一季度情况报送市人大财经委。

全市资源性国有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应当由市级审核汇总部门负责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在市政府批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后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有关审计结果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一并报告。审计发现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审计问题整改报告中一并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改革要求,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完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代表授权,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根据本办法要求,明确各项报告报送的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

                  第三章 人大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的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二)市政府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优化、变动及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四)市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及管理目标实现情况;

   (五)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情况;

    (六)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七)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六)开展工作评议或满意度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要与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年听取一次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市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做出回应。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所提的有关意见,提交市政府后,市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文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市人大财经委或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可以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报告事项和内容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提出质询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不配合、不作为,影响人大监督工作正常开展,情节较重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控制(或经管)的文物文化资产、国家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暂归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货币价值统计、计量为主,自然资源资产、无线电频谱、文物文化资产、国家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在目前条件下不宜以货币价值计量的国有资产,可以以实物量进行统计、计量。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跟踪监督以及初审专项工作报告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