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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进入征求公众意见阶段

日期:2017-09-19 07:21:10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为文明立法 为创城助力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进入征求公众意见阶段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市人大常委会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该《条例》已经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地纷纷把公共文明行为立法提上日程。我市作为省会城市,担负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繁重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时洪斌认为,启动文明行为立法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需要,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管理法规体系的需要。社会管理法规体系是否健全,代表着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因此,公共文明行为立法具有现实的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今年的立法计划,增加《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为今年的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为保证这部地方法规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立法经验,并对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迅速成立了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成立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同时邀请法律专家全程参与。市法学界通过微信交流、座谈讨论等方式,提出了有价值的修改意见,为科学立法提供法律支撑。

    据了解,目前该《条例》已经五易其稿。《条例》全文共20条,具体规定了九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规定了倡导鼓励的五项文明行为和应当禁止的十五项不文明现象,并提出应当奖励的文明行为和对于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各级人大、政府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严晋峰介绍,将要出台的这部《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注重坚持以人为本和问题导向,体现共建共享和普惠性。针对市民普遍关心和影响城市文明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要求市民举止文明,有序排队、文明观演等;倡导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等;禁止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对于噪音扰民、车外抛物等危害公众利益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反映了广大市民的基本要求,维护了其基本利益。《条例》还注重德法相济,体现依法治市的严肃性。同时还特别注重了信息技术的运用,《条例》提出了互联网+法治的思路,对于不文明行为将通过信息采集、短信通知、公共平台和媒体曝光等手段,给予舆论监督。

来源:石家庄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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