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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08-21 16:59:51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8月20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秉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它的出台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副市长高玉柱出席发布会。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是规范我市城市园林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自1994年施行以来,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对《条例》进行系统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67条。修订过程中,共修改51条,并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10条,有7大亮点。 
 
  修订后的《条例》彰显了公园城市建设理念,明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作为目标要求,进一步彰显和贯彻落实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公园城市的理念。 
 
  修订后的《条例》规范了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依据上位法删除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并对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绿线管理和调整重新进行了规范,从源头上保证了城市园林绿地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落地性,保证了城市绿地总量。
 
  修订后的《条例》强调了永久性绿地保护,明确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县级市)规划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绿地划定与管理制度”“城市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并增加了有关永久性绿地划定、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解决了绿地率和绿地养护管理问题,明确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并对“异地补建”事宜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责任,并规定了对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追究的相应责任,使执法管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条例》突出了园林部门在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中的作用,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园林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的应当有园林部门参与验收,并由园林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修订后的《条例》填补了上位法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空白。为科学合理、严谨慎重地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明确规定“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三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这样的具体规定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也尚属首次。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为有效遏制占绿毁绿行为,修订后的《条例》严格依照上位法,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分别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擅自在公园绿地内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绿地养护管理不到位等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促进园林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石家庄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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