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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21-08-02 08:56:52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一、《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将第三条第六项中的“解除劳教”删除,增加“社区矫正”,增加第十项“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十一项“调解民间纠纷”内容。

(三)将第八条中的“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五年”。

二、《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合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三款第(三)项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肉品检验”修改为“肉品品质检验”。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埠(含进口)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前,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并删除第三款。

(七)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八)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和第三十四条中的“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九)删除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件2:《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