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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日期:2026-06-03 09:39:10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3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的决定

 

2026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97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1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6年4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跟进,于2025年11月将《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全面比对分析,并函询市委社会工作部,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建议废止该《条例》的一致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废止该《条例》列为2026年立法计划项目。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对废止该《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2026年4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决定(草案)》。4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废止《条例》的理由

该《条例》于1997年制定、2021年修正。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该《条例》在基本原则、居委会成员结构、设立规则、职责范围、选举方式与程序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更加全面、操作性更强,能够为基层治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无需地方性法规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该《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