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的决定
(2026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97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1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6年4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跟进,于2025年11月将《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全面比对分析,并函询市委社会工作部,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建议废止该《条例》的一致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废止该《条例》列为2026年立法计划项目。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对废止该《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2026年4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决定(草案)》。4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废止《条例》的理由
该《条例》于1997年制定、2021年修正。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该《条例》在基本原则、居委会成员结构、设立规则、职责范围、选举方式与程序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更加全面、操作性更强,能够为基层治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无需地方性法规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该《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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