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宋广道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荣水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吕  玲(女)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岳红丽(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雯(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萱(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伟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慧(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梅(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红玉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红玲(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伟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伟(女)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竹竹(女)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丽萍(女)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丹阳(女)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公网安备130108020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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