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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参阅资料第24期

日期:2017-01-18 15:35:05研究室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24

(总第155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61228

 

         南通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成对接机制

         人大监督要敢于动真碰硬

         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升审议质量

 

南通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成对接机制

 

日前,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2017年度财政预决算审查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借助审计部门力量对市级总预决算、市本级24项重点项目资金预决算进行审查”。这是继今年6月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办法》后,该市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效对接的又一举措。

近年来,南通市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预算执行审计监督与人大审查监督相对接的机制,审计成效显著提升。

一是工作计划的对接。 在审计计划安排上,市审计局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紧密联系,双方实现工作计划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督的合力。每年11月,市审计局都会就下一年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和重点的确定,与预算工委沟通,达成共识。结合市人大年度专题视察和调研工作要点、重点项目资金预决算审查计划等,对审计项目库进行充实完善,全方位拓展预算执行审计领域,增强审计监督的系统性和时效性。在双方对接的基础上,市审计局制定和实施了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审计滚动规划,举全局之力,完成对教育、卫生、就业、住房、养老、环保、科技、三农等民生资金的专项审计或调查,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是监督对象的对接。 围绕市人大关于“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市审计局扩大审计对象覆盖范围,将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不留监督盲点。针对市人大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滞后的情况,该局对市属五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摸清家底,为有关单位编制和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供参考。2016年,该局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投入及收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出相关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税收收入等累计1.56亿元,截至目前已收缴入库1.1亿元。围绕市人大关于“强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监督”要求,市审计局依托数字化审计平台,实现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对象的全覆盖。审计人员利用审计方法模型对所有78家市直一级预算单位进行总体分析,筛选出疑点较多的单位作为当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核查单位,及时向人大和财政部门反馈,由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和部门预算审核的重点对象。

三是监督内容的对接。 市人大预决算监督的重点由注重总量平衡的审查监督逐步向预算项目和支出政策审查监督转变,突出检查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突出对支出绩效的问责。市审计局顺势而为,将“收支审”与“政策审”相结合,在监督检查财政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的同时,及时跟踪审计财税政策实施的效果,特别是跟踪监督财税部门实施的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方面政策措施发挥作用的情况,审计发现的财政存量资金未统筹使用,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部分支出政策不完善,专项资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使用分散和绩效不高等问题都列入了审计工作报告,引起市领导的高度重视。新预算法施行后,市审计局将决算草案审计与人大的决算草案审查紧密联系在一起,采取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共同商讨审计内容和重点、事中及时交流反馈、成果共享的机制,审计查出的部分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未细化,预算支出科目使用欠规范,其他支出占比偏高、影响决算准确性等问题均被市人大财经委采纳到其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的决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中,审计监督的层次得到提升。

四是问题整改的对接。 市审计局以审计工作报告为载体,将每年预算执行审计以及其他重点专项审计或调查的结果都纳入其中,并从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和完善体制的层面,提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这些问题和意见都引起市人大和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市审计局对接,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组织对“同级审”发现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的调研、视察,督促尚未整改到位事项的落实。市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从整改报告机制、联动机制、督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构建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各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审计决定和意见,明确整改责任,逐条逐项进行整改,保证了人大审议意见的全面落实。近4年来,每年12月“同级审”问题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从而维护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通过不懈努力,市审计局的意见和建议更多地转变为人大的决议和政府的决策,《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改革方案》《加强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审计监督的实效不断增强。

(摘自《人民代表网》孟亮   文)

 

人大监督要敢于动真碰硬

 

2016923日,浙江省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组织农户刚需建房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的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在海宁市首次被唤醒。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特定问题调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而是对农民住房需求这一重大问题进行的调查,是深化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和监督为民的履职本位表现。人大要树立形象、提高权威,就必须落实好、运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权,敢于动真碰硬。

动真碰硬需要政治勇气。人大监督要挺直腰杆、敢于监督。要始终牢记宗旨意识,真正把群众放到心里,站在人民立场抓监督,群众关心什么就聚焦什么,百姓关注什么就监督什么,对那些漠视法律、影响发展、危害人民的人和事,必须“瞪大眼睛”、喊出声音、作出行动,大胆运用刚性监督措施,该质询的质询、该调查的调查、该罢免的罢免,通过监督推进,把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变为实实在在、公平正义、可触可感的现实生活,以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来检验人大监督“含金量”。

 动真碰硬需要政治智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要服从服务于人民利益。人大常委会不仅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正确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到位而不越位、决定而不指挥、参与而不包办。抓住事关全局的、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加以解决,促进各项工作发展。

(摘自《人民之声报》孙轩柏  文)

 

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

有利于提升审议质量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即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为了保障组成人员自由表达意志,充分行使权力,不受各方干扰,更好履行职责。但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发言,却不在保障之列。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利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

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市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

实行常委会会议列席制度,对于“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来说,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是接受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列席目的主要是了解和准确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决议、决定;听取组成人员的建议和批评,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和质询,以便改进工作,促进发展。而对于其他列席人员而言,便于他们代表有关方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宣传和自觉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决议决定。

目前,法律赋予了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权利,但却没有赋予保障列席人员的言论免责权利。因此,列席人员在发表意见时,怕得罪人等出于自身因素的考量,常常明哲保身,小心谨慎,不敢越雷池一步,不敢旗帜鲜明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从现实情况来看,更多的列席人员乐于当“看客”“听众”,很少积极主动进嘉言、献良策,列席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旁听”会议。

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一是可以让列席人员消除顾虑,大胆发言,阐明观点,提出建议;二是可以让人大常委会听到更多的来自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呼声,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利益诉求;三是可以有效地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可以说,列席人员的发言是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补充和完善,利于人大常委会集思广益、汇聚众智、凝成共识,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好地集中各方意见、反映群众意愿,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摘自《甘肃人大网》卢鸿福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