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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参阅资料2017年第8期

日期:2017-04-28 09:42:53研究室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8

(总第158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7427

 

 

         甘肃在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问题上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探索

         人大监督善用“契约”之方法

         做一名称职人大代表要实现“四个转变”

         审议意见重复交办应予纠正

 

甘肃在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问题上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探索

 

地方立法中的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是我国地方立法三十多年来长期存在的顽疾。为此,甘肃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有效探索。

2016年制定和重新制定的8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比较彻底地解决了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对政府等提案机关提出的法规草案,进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后,凡是照抄重复上位法的内容,都被人大常委会作了删除,有的法规由章节式被改成了条款式,删幅达到50%

事实证明,只有在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上做好了“减法”,才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做好加法。删除了重复的条款,才能逼着起草单位去认真研究问题,从问题导向出发,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有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后,就有了通过立法将其上升到制度化的基础。20171月通过的《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中,甘肃省把不重复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总则中与“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等重要原则并列进行了规定,并在后面的专章中,又设专条对不重复的要求作出了具规定:除因立法技术等原因个别款或者个别项必须重复外,不得有整条重复上位法的内容,也不得通过变换表述方式变相重复上位法的内容。这个规定既严格又具体,量化到了“款”和“项”。同时规定,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把创制性立法的内容、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内容和贯彻保障上位法的具体落实措施作为法条设计的重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款式结构,不采用章节式结构;与上位法或者与本行政区域的同位法有相同内容需要作衔接性规定的,可以采取援引或者参照的办法,进行准用性规范。这就从立法的重点、法规文本结构、法条衔接技术等方面,为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作了规范,既堵了“门”,又开了“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立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尚方宝剑”:在审查和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指导、帮助起草单位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和内容。这就为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对起草单位的法规文本进行删减和修改扫除了制度障碍。

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突破口。通过这关键一招,破除了政府部门长期以来把地方立法当成编制“工作手册”“法律法规汇编”的思想。

                   (摘自《人大研究》邹通祥 文)

 

人大监督善用“契约”之方法

 

在此前举行的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13位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审议和测评。至此,该市人大常委会本届内所任命的27位政府组成人员、6位检察院副检察长、6位法院副院长全部参加了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承诺测评。

在届初,冷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工作目标,届内对所任命人员开展一次履职承诺测评。一方面在任职时,依法依程序要求各位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发言,任前发言情况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播放,将个人的履职承诺广而告之全市人民。另一方面,在其任职中后期,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履职承诺测评,对照当初承诺,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回到受任命的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是一项兑现承诺的考试和检验,其中更是折射出了一种守诺和践诺的契约守信精神。

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任职的那一刻,就是与人大签订了一份履职契约,并且以任前发言的形式向全市人民作出庄严承诺。在任职后,通过法定方式,在庄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人大汇报履职情况,接受人大再监督,既是人大加强任后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公仆意识表现,也是对契约精神的朴素信仰和直白诠释。

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任期制,通过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任职“合同”是有期限的,在五年制的工作届度内,履职情况,为民服务情况,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于法于理都应该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其任期进行践诺的考评和检验。与任后监督一样,人大监督同样需要契约精神。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一府两院”依法开展监督,亦是一种人大与“一府两院”开展的契约行为,双方履职如何,人大监督实效如何,同样需要契约精神来维系。而在人大监督实践中,“一府两院”有时也会出现诺而不践、有诺不守现象,审议意见落实要讨价还价、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要打折扣、执法检查意见建议难于落实等等,甚至人大依法监督的事项,会出现屡审屡犯、屡查屡现。究其原因,不是法律没有明确,制度没有规范,更多的是缺少一种无形的约束,或者说缺少契约精神。应该让契约精神成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共同信仰,能够在人大监督中落地生根,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和习惯。在全面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当下,更应当善用契约之方法,解决人大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破解工作难题,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

  (摘自《甘肃人大网》吴超华 文)

 

 

做一名称职人大代表要实现“四个转变”

 

如何做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是摆在每位人大代表特别是换届后新当选代表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培训新一届人大代表中探索研究、急需解决的问题。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实现“四个转变”,是时代之需和当务之急。

由“会议型”代表向“全程型”代表转变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不但要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还要积极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专项评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约见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法院庭审案件,听取和反映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活动,详细了解当地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和问题,了解选民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人大代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由单纯的人代会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转变为任职期间全过程执行代表职务,强化权力就是责任、谁不作为谁违法的意识,增强“全过程”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由“单一型”代表向“复合型”代表转变

人大代表履职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有广博的知识。只有坚持在学习中履职、在履职中学习,才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如果仅局限于个人熟悉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局限自己所代表的某一群体、局限于自己工作岗位所赋予的某种社会角色,是履行不好代表职责的。要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应当熟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学习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明白“一府两院”的职责和权限,通晓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方式和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等,通过不断学习实践,由“单一型”代表转变为“复合型”代表,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

由“荣誉型”代表向“责任型”代表转变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法治社会中把党的意志、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直接决定者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务不仅仅是荣誉,更重要的是国家职务,是政治责任,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群众服务是人大代表的生命力所在,而且“服务”要诚心、热心、尽心、细心、专心、贴心,坚决不当“吃馒头、举拳头”的代表,不当“举糊涂手、开糊涂会、投糊涂票”的代表。多思报国之策,常怀忧民之心,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责。人大代表要进一步认清自己的社会价值,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时刻不忘代表身份,时刻不忘代表肩负的责任,努力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

由“被动型”代表向“主动型”代表转变

人大代表要知责思为、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针对一些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自觉从“要我当代表”向“我要当代表”转变,从“被动履职”向“主动履职”转变,从闭会期间的“无事可做”向“有事可办”转变,从“消极应付”向“有效作为”转变,切实增强履职行权的主动性,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使广大群众产生“陌生感”和“距离感”,使代表了解群众意愿、群众理解代表主张,保持代表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摘自《人民之声报赵田  )

 

审议意见重复交办应予纠正

 

某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后,县政府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此报告后又形成了审议意见,再次交县政府办理。笔者认为,在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不能针对这个报告再次形成审议意见交县政府办理,这种重复交办的办理方式实质就是文来文往,如“打太极”,失去了严肃性。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意见建议的综合,是审议结果的书面载体,也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审议意见的办理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既不能简单应付更不能重复交办。

出现重复交办审议意见,一般出于两个原因。一是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本身质量不高,重点不突出,内容空洞,针对性不强,缺少真正能够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高招”,没有可操作性,无从办理。二是政府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识不足,不够重视,仅在文字上做游戏,未切实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到实处。要避免审议意见重复交办现象,应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提高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意见要得到政府的重视和落实,前提是审议意见本身要有高度、有深度、有力度、可操作。会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审议议题进行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会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紧贴审议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会后,要及时归纳总结提炼会议发言,形成有见地有质量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提出问题及建议,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切忌泛泛而谈,提出大而空的办理要求。

对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跟踪问效。要积极探索跟踪督办的新方式、新思路,对审议意见的交办、督查、反馈等环节进行规范,建立制度,使审议意见办理有章可循。审议意见印发“一府两院”后,常委会分管主任要与政府分管县长及时沟通,督促认真研究处理。对口工委要跟进督查,不留“死角”。交办后一定时间内,要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书面审查或听取“一府两院”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视察,通过环环紧扣的督办机制,推动审议意见落实到位,维护人大监督权威。同时对那些落实审议意见敷衍应付,收效甚微的单位应严肃批评,督促其尽快整改落实。必要时可运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督办落实,坚决纠正在落实审议意见上出现的简单应付、相互扯皮等现象。

            (摘自《人民代表网》孙轩柏  )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来源:研究室